2008年8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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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激励机制 鼓励发明创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方新委员说,提点建议。对职务发明人奖励的问题。林肯讲,专利就是要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只有保护发明人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相关收益的合法权利,才能激励他们的创造力。“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职务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我认为不应该是“奖励”,并不是谁奖给他,而是发明人自己应得的,这是他合法的权益。这是一个基本概念。与此概念有关,为了充分保护发明人的权益,我再提三条具体建议。1.建议明确规定发明人在专利收益中的最低提成比例。美国为了鼓励创新,在80年代初制定了“拜杜法案”,规定国家支持的研究开发获得的专利,所有权是国家的,使用权是单位的,收益权由单位和发明人共享,而且规定发明人的收益权要占30%。去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已经体现了这个精神,这次专利法也应该作出相应修改,明确发明人最低的收益比例。2.增加允许发明者个人和单位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职务发明利益分配的规定。我刚才讲的是用国家财政支持形成的专利,这方面国家有规定,但是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单位和个人事先应有一个约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3.建议在修改稿上明确“职务发明创造人享有合理报酬的请求权”。如果单位不给发明人奖酬,那么发明人应有提起诉求的权利和渠道。总之,专利法最核心的是鼓励创造,激励发明人创造的积极性。
杨贵新委员说,必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一定要鼓励发明创造。我们国家发明专利的数量少,有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数量就更少了。但是事物都要遵循发展规律,从无到有,从有到有质量,所以要重视鼓励发明创造。
范徐丽泰委员说,关于发明人、设计人应得到的报酬以及认可的问题,刚才很多委员都提了这方面的意见,认为也应该保护在单位中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合理权益。这里可以说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如果在单位中的员工有了一个发明,有了一个新的设计,那么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对他的工作加以认可。比如一些外国的水晶,上面会写是谁设计的。也许设计者不会拿到金钱利益,但是设计者的名气会得到一定的提升,其实名气也可以转变为利益。建议草案对此能有所体现。第二个阶段是奖励,即本公司的员工有了出色工作成绩的时候单位应给予他报酬。我们草案17条所写的“奖励”是第一个阶段,而第二个阶段是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我认为奖励也是要有的,否则怎么鼓励其他的员工继续努力?然后就是报酬。条文中写到的是“合理的报酬”,究竟什么是“合理的报酬”?单位、机构、企业是强者,而其中受雇的员工可能就相对弱势一些,因此这个“合理性”由谁来定?我认为应该是双方协定,但是这个双方协定也不一定能够解决强弱问题,比如老板说什么,底下的员工当然不好跟他辩论。但是我认为这个“合理性”还是应该双方协定,因为一旦老板不给底下的员工合理报酬的话,那么有一定能力的员工就很可能会离开这个企业,到别的单位去工作。
邹萍委员说,我同意把奖励改为应得的报酬,这一条修改得很好。刚才有代表提出的有关植物新品种的意见,我认为也应该在本草案中有所体现。我们的植物、动物新品种的育种改良,有些是经过几代人默默无闻的努力才成功的。我们要鼓励这些人,否则将来还会有谁甘当无名英雄,默默搞研究?我们希望国家有激励机制,鼓励青年一代的发明创造力,有当科学家的理想,使我们国家今后的发展更有希望。搞育种的人要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埋头培育新品种。但是新品种培育出来后,他们所得的报酬是相当少的。过去的奖励,一个课题组一分,每个人也只有一两百块钱,虽然现在提高了,但分到每个人头上也不过一两千块钱,而且培育出的新品种还要经过审定、推广,只有效益突出才能被奖励。所以,这方面的内容应该在本法中有所体现。
姚建年委员说,专利发明无非是两种,一种是非职务发明,一种是职务发明。在我国这样的体制下,大部分应该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上,我们在国有研究机构里面,这种职务发明的专利差不多能占到百分之百。对于职务发明推广应用后的利益分配问题,各个单位都规定得不一样,有的单位本着保护单位利益的目的,更多的站在保护单位利益的立场上,在利益的分配上无视真正的发明人(研究员、教授、个体单位的利益,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点已经成为制约专利推广的一个瓶颈。国家专利局局长在向教科文卫专委会报告的时候也讲到,专利法修正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更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做贡献,为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做支撑。本着这个目的,我建议在这方面作出一点突破,在专利法上做出积极的明确规定,既能保护单位的利益,又能够更好的保护发明人、个体的利益,这能才能有利于专利的更快推广和应用。
田儒斌(全国人大代表)说,专利法将自主创新作为立法宗旨,非常好。有一个怪现象值得引起注意。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或者是专利申报的主体,其专利的申请量只占全国的30%。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国家每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科研,科研出的成果最多的是文章,因为出文章成果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评职称,二是可以继续拿到科研经费。而从文章成果变成专利的却很少,由专利变成产品的就更少,由实验产品变成真正能对社会有贡献、能够创造财富、创造税收的商品则少而又少了。因为文章变专利、产品、商品费时又费力,且风险很大。科研的目的,最终是要创造价值,变成文章有没有用?有用,但不能完全变为文章或成果,还应有一部分变成专利,变成产品,变成商品。这就需要有激励机制。专利的价值在于实施。这部法通读中感觉缺少一个环节、一个灵魂,就是如何鼓励实施。能否在强制许可之前,增加一章鼓励实施的内容。
陈温福(全国人大代表)说,这里既谈了奖励,也谈了报酬,但是对动植物新品种的规定没有,这还是一个盲点。第26条第6款最后规定了“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建议再加上一款,即“对产品完成人的奖酬可参照第十七条执行。”这样就有法可依了。否则搞动植物新品种的科学家为国家做了这么大贡献,单位想给你报酬就给你报酬,不想给你就不给你,这样不是很公平。建议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对植物新品种权和对发明人的奖励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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