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本田摩托车案。1997年日本本田公司诉宁波某摩托车公司生产的“125D型”女式摩托车侵犯了该公司的“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标的达人民币2024万元,成为有全国影响的大案。1998年调解结案,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生产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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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冰箱专利作价案。扬子电冰箱厂与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合资成立“安徽博西扬制冷有限公司”,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其25件电冰箱专利作价482万美元(合人民币4000万元)。
⒊专利收入提成案。上海石油化工研究所从某课题组收入的数百万元专利许可费中,一次提出70万元作报酬,其中支付给主要发明人10多万元,技术骨干4-5万元。此举使研究院上下,创新热情高涨,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大增。上海医科大学将转让“注射用重组链激酶”专利技术入股的股权收益的20%,即300万元发给课题组发明人,其中宋后燕教授得到120万元。校长说,这不是奖励,是报酬。
⒋中意合作专利案。意大利某大公司发现我国一个研究所有一项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应用技术。在进行合作开发谈判中,意方不认中科院通过鉴定的成果,只认专利。在中方申请专利后,当即签约,并提出38万美元的入门和中试费用;项目完成后意方又提供经费申请了覆盖16个国家的欧洲专利和美国专利。随后,美国的9家大石油公司纷纷派人前来洽谈合作研究。
⒌奥地利沥青案。奥地利公司拥有“改性沥青混合设备”专利,但不卖设备,只现场服务收取加工费110美元/吨,在北京机场东跑道使用。我国某合作公司仿制成功,在(北)京昌(平)公路使用被对方发现,奥地利经济部反映给石广生部长,总统访华向江泽民提出,后来两国谈判解决。
⒍实心轮胎技术案。漳州市天利轮胎有限公司购买马鞍山斯克力科技有限公司“免充气实心轮胎”技术,年增产值2.75亿元,创利税2800万元,创汇55万美元。
⒎发表论文丧失专利案。我国某院士发明一种合成纤维棗“细蛋丝”,900元/克,具有天然纤维的主要优点。德国相同产品卖5000元/克,市场前景极好。但由于在美国发表一篇论文,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袁隆平院士的“杂交水稻”被誉为“为缓解人类饥饿作出了贡献”,在美国申请专利,如专利授权后将取得巨大经济收益。也因为在美国发表过论文而被美国专利局驳回。
福建农业大学10多年取得“菌草代木代粮食培养食用菌”(可节省大量木材、粮食)等20余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据测算,菌草技术只要用我国草地的1%,即可生产出4000吨菇类产品,产值可达1000亿元。但该学校不愿支付几千元、几万元的申请费(只申请了3项专利),即热衷于参加学术交流、发表论文使技术传遍16个国家,丧失了在有100亿美元交易额的国际菇类市场中称雄的机会。
⒏小神童洗衣机防仿案。海尔集团“小小神童”微型洗衣机在提出方案阶段,设计人员请来6位专利代理人封闭工作,创新设计,并设计了周密的专利保护方案。产品3个月后面世,年销售量近20万台。在1999年上半年洗衣机出口全面下降的情况下,海尔“小小神童”出口继续大幅度上升,效益可观。但几乎没有被仿制的麻烦,因为公司共申请了12项专利,仿制者即使绕开了11项,总还有一项侵权。
⒐好孩子童车案。好孩子集团10年前是一个负债近百万的校办工厂。现在申请中国专利1017件,外国专利14件。童车占国内市场70%;占美国市场的1/3,列第2位;对国内40几家仿制厂,官司全赢。
⒑ 九星电蚊拍索赔案。1997年起,福州九星公司以侵犯“电蚊拍”专利为由,将100余家仿制企业中的54家告上法庭,其中16家均以胜诉结案,赔偿95万元(含商誉损失30万)。
⒒舟山惊虾仪仿冒案。1995年5月舟山精工仪器厂厂长高华明告宁波三丰集团仿制其专利产品“脉冲惊虾仪”,要求赔偿损失350万元;经专利专家委员会侵权鉴定,1996年2月浙江省专利管理局裁定赔偿50万元。
⒓ 仿娃哈哈瓶贴案。嘉兴海联纯净水有限公司仿制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的纯净水瓶子标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9年7月撤消了该专利,保护了娃哈哈的知识产权。
⒔新昌“药瓶”案。新昌专利权人俞某告新昌医药包装总厂的塑料药瓶侵犯了自己的两个“包装瓶”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判决赔偿损失55万元,二审维持。1997年11月宣告了两个专利无效,使判决终于执行,使新昌医药包装总厂避免了巨大损失。
⒕“商业秘密”未侵权案。1996年9月,上海喷涂机械厂状告上海兴业物资供应公司以高薪、高职手段,挖去他们厂掌握某项商业秘密的职工,从而使用这项商业秘密,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但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原告上海喷涂机械厂无证据证明其对所谓的“商业秘密”信息采取过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处于保密状态,因此这些信息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指控被告侵权不能成立。可谓是理直气壮告状,垂头丧气败诉。
⒖商业秘密侵权案。广东电缆附件厂原厂长陈某及技术科、销售科、车间负责人等4人相继办手续离厂后,受聘到广东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厂长等要职,该厂随后即生产出和原厂相同和相近似的产品。广东电缆附件厂发现后于1998年10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广东电缆附件厂的电力电缆生产技术属本厂的商业(技术)秘密,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而被告广东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和其所聘的掌握该项商业秘密的陈某等人却不能提供该生产技术合法来源的证明,法院因而认定被告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判决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
⒗拍片框架侵权案。专利权人恒誉发展有限公司(香港)诉宁波某实业公司侵犯其“相架”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经浙江省专利管理局处理后,得到圆满解决。
恒誉发展有限公司是香港一家颇具规模的工艺品制造、贸易公司,在内地设有多家独资企业。该公司生产的相片框架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该公司就相架的不同造型、款式,申请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恒誉公司发现宁波某实业公司未经其许可,对外销售与“相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94310585.4)相似的产品,对其专利产品的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遂向浙江省专利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
浙江省专利管理局对恒誉公司的处理请求进行审查后,几经周折,终于在宁波北仑区找到了被请求人的厂区,查到了发货记录,其中一批货的型号与被请求人产品样本上印制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型号一致。此后,又发现数百件不同规格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并将相应模具销毁;被请求人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向恒誉公司支付赔偿金25万元。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被请求人现场销毁了价值约几十万元的6套侵权产品模具,并如期支付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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