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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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4.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和反向假冒。
1.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
2.转让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权利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一定费用。
4.标记权:可以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在受到专利侵权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停止侵权。
6.放弃权:可以书面声明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质押权: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