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个人,当事人按照规定申请专利是需要对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的专利权归属进行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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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归属规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权并不是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无效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无效的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申请恢复专利权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专利实施细则》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1]《专利实施细则》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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