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向偏护于弱者,弱势群体。因为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保护,只有保护弱势群体,才能更加促进社会的公平。就比如追索权,如果丧失了追索权那么当事人的相关钱财追不回来。下面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无追索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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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的情形包括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无追索权是指开证行放弃对出票人或议付行的追索权利,则即使汇票上的付款人不履行付款责任时,开证行也不能向出票人或议付行行使追索权利。
追索权作为持票人的一项权利是否行使完全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例如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持票人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必要的票据提示或取得拒绝证明从而丧失对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但此时追索权的丧失是不能归责于持票人个人原因 持票人因此丧失对追索权对持票人来说显然不公平。因此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期限的当然延长等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1、超过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兑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等。票据不按照期限提示承兑的 持票人因票据消灭时效完成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追索权人未作成拒绝证明
持票人没有出示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供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追索权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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