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那么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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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对人方面,包括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对物方面,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利息;追索费用。
2、如果是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再追索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再追索权人已清偿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责任编辑:楚雨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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