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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哪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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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生活中会遇到各种票据,在票据付款的时候,付款人对于支付凭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付款人在支付票据的时候,要遵守哪些规则,履行哪些义务,实际上,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有两种主要形式,那么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哪些?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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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哪些

在票据付款实务中,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范围如何,说法不一,在我国,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如下:

(一)票据的样式(格式)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定货和管理。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其样式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印制,当事人不得自制票据,自制票据无效且违法。当事人书写票据时应当用碳素墨水的笔或墨汁笔书写,否则付款人不予受理付款。对票据样式付款人应认真审查是否是人民银行统一监制。

(二)票据上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决定着票据行为创设的票据权利的具体内容,因此,票据上的主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为使票据行为有效成立,要求基本票据上进行各种有效事项的记载。基于票据的要式性,票据法严格规定了票据上应记载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如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对无效票据付款人付款的,责任自负。

(三)票据更改情况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按是否能更改,可分为可更改事项和不可更改事项。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为不可更改事项,更改不可更改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其他记载为可更改事项,可更改事项要由原记载人依法更改才有效。

(四)签章和金额

票据为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出票时欠缺出票人签章的,票据无效。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欠缺票据行为人签章的,票据行为无效。实践中,签章形式多种多样,我国票据法规定仅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票据签章的有效性,即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其他形式的签章即是记载于票据上如画押、指印等不具有效力。自然人为票据行为主体在票据上签章的,应以自然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形式签章,才产生票据上效力。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作为票据行为主体在票据上签章的,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自然人的本名,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法人的本名,是指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全称,不得用简写或缩写签章。

票据作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票据法基于票据金额记载的重要性,不仅将票据金额记载规定为各种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不可更改事项之一,而且形成了票据金额记载规则,其主要内容是:票据金额必须记载,不记载金额的票据无效;金额记载必须确定,记载不确定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如仅用其中一种记载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五)背书的连续

作为金钱债权证券的票据,可以依照一般债权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主要形式。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具有了“商业货币”和有价证券的功能。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依票据背书转让的权利,为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付款人在审查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时,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人即票据上所载受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应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只有持票人为背书连续的背书的最后被背书人,才可推定其为合法权利人。背书连续是付款人证明持票人为合法权利人的依据。付款人疏于审查背书连续而错误付款的,责任自负。

(六)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国际通行的票据法理论,认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只负责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对背书人的签名不负认定责任。但我国票据法则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除了应进行背书连续的审查外,还有法定的对持票人(提示付款人)的身份审查的义务,即审查其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户籍证明、机关团体证明、营业执照等等。这种审查并非对提示付款人是否为票据权利人的实质审查,仍属形式审查性质,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或者减少不法分子假冒他人名义,利用票据骗取票款,扰乱票据活动秩序,侵犯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尽到这一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虽不承担票据上的再次付款责任,但要承担相应的票据外的过失赔偿责任。

二、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区别

1、 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3)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三、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谁

代理付款人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流程如下:

1、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签发。

2、出票

3、持往异地办理结算

4、提示付款

5、出票银行与代理付款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在企业会计实务中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给收款单位或个人持往外地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结算凭证。

收款单位:

将汇票、解迄通知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

收到银行签发的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

退回时,应根据银行多于款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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