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票据抗辩是持有票据的债务人根据相关法规对债权人提出的合法是由拒绝义务的履行,债务人合法缘由拒绝支付相应的票款。那么什么是票据抗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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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抗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被请求权人以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对抗票据请求权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交易的重要媒介,对促进动态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票据的信用和交易的安全,票据法设计了许多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如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原则以及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利益偿还请求权等规则,以保证持票人(债权人)利益能够顺利实现。但是,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必须对债权人的权利设定一个合理限度或建立相应的权利制约机制,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否则,任何权利的无拘束行使都将导致义务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面临他人侵害的危险。基于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抗辩制度,以维持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事由:
(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从而导致票据的绝对无效。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
(二)人的抗辩人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制度相比,票据抗辩虽然与之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移转于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能对让与人进行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债权流转次数越多,累积的抗辩事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例如,甲欠乙货款,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则丁就可能面对甲原来针对乙、丙的一切抗辩,诸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未按期收到货物、时效已过等等。而在票据法领域,由于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债务人享有较少的抗辩权。如果票据债务人享有太多的抗辩权,则会影响票据的信用,从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二)票据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设立有保证
人的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中则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得以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抗辩则一般不允许。
(三)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无效的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论中,民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均自始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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