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抗辩。由于这种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基于票据本身发生的,因而称为对人抗辩;由于这种抗辩仅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关,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因而又称为相 对抗辩或主观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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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抗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与对物抗辩相比,对人抗辩的范围相对地较为广泛,只要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抗辩事由,即可以主张抗辩。在对人抗辩上,只有一点限制,即仅可对相应的当事人主张抗辩,而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抗辩,这称为对人抗辩切断。作为对人抗辩切断的例外,承认对恶意第三人得主张抗辩,即所谓恶意抗辩。
依抗辩发生原因不同,对人抗辩可以分为原因关系抗辩、特约的抗辩、票据行为抗辩、无权的抗辩四种。
原因关系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尽管票据是无因证券,但这只是就不存在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而言;在存在着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仍得以原因关系而提出抗辩。
原因关系的抗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或者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例如为财博债务的时候,作为直接当事人一方的票据债务人,得向作为直接当事人另一方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已消灭时,也可以提出抗辩。
(2)对价未受领或者已进行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票据债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给付了相当于票据所载金额的时候,即可以此提出抗辩。
特约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特约而发生的抗辩。当事人之间的特约通常为原因关系以外的一定的事实。例如,约定不负担票据债务或者分担票据债务,约定单纯为融通资金而发出票据,约定由持票人对空白票据进行一定的补充等等。在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义务人得依相应的特约而提出抗辩。
票据行为抗辩是指因票据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而发生的抗辩。当然,这种票据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的抗辩理由,仅存在于特定的票据行为人和与其相对的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例如,在行为人意思欠缺时,可以主张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而在行为人票据行为瑕疵时,则可主张票据行为无效或者得撤销的抗辩。此外,在本人和代理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之间,在有利益相反的情形、滥用代理权或代表权的情形时,也可以主张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
无权的抗辩是指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权限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得由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持有人主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即持票人为无权利人,例如,持票人系窃取、冒领、拣拾票据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票据债务当然不存在任何权利,应为无权利人。对于无权利人,票据债务人当然可以主张无权的抗辩。此外,在持票人受领能力欠缺或者代理受领能力欠缺时,票据债务人也可以主张无权的抗辩。
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法律对于票据抗辩规定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对物抗辩来说,由于其是基于物即票据自身的原因而发生的抗辩,得对所有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因而,不存在抗辩的限制。而对于对人抗辩来说,则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即仅得对存在着抗辩事由的直接当事人方可主张,而对于非直接当事人则不得主张,即发生所谓抗辩切断。但是,在作为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时,则不发生抗辩切断,仍可主张抗辩,这就是抗辩切断的例外,即所谓恶意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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