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票据行为是指无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躲避、减少、消灭票据上所载的责任义务,下面树图网小编就来详细说说变造票据行为的构成和变造票据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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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票据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如果是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变更,则叫做票据的更改。
2、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3、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生如下效果:
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变造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票据法上“签章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规则,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能负担票据责任,但其变造行为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人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人有利。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促使票据受让人严格履行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二是防止持票人的欺诈,维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对明知票据变造而使用的,法律上也科以刑事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以示惩戒。
(责任编辑:陈墨宸)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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