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就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等所制定的法律,很多人对其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外商投资法的内容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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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的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1、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主要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的经营组织或个人与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境内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享风险的一种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责任承担主要是按照投资的比例进行分担。
2、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蛀牙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的经营组织或个人与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举报的契约式企业,双方在合作是会签署合同,对公司的合作的条件、利益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凡是及终止时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一一的约定。相较于其他的类型来说,这类外资公司经营更加的灵活。
3、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则主要是指纯由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出资人全由外商投资,也被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并且该企业的利润全部收归外国投资者。
4、外商投资公司
外商同投资公司则主要是指外商投资者以独资或我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直接从事于之际投资的公司,一般公司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
5、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主要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