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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与归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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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和酒 浏览量:22023-02-25 23: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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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十分重要的定案依据,我国可以作为证据的钟磊也十分多,电子证据就是一种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证据。那么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与归类是怎么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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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与归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与归类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探讨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换句话说,只要电子证据具备刑事证据的三性并且可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就具有证据能力。根据上文的分析电子证据完全具备刑事证据的三性,至于其应归入哪种证据类型下文将予以阐述。

(二)立法上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对电子证据的定性我国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有三种做法。

第一种是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视听资料以《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代表。该《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第二种是在一定程度上把部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物证以“两高”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该《解释》第9条规定:“《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淫秽电子信息”扩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种是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书证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代表。前者在“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一节中将电子邮件的扣押与邮件、电报的扣押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第192条);后者在“扣押物证、书证”一节中也用同一个条文作了相似的规定。

(三)理论上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目前,我国理论界学者对电子证据定位问题的争论远比立法层面热烈可谓众说纷纭其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书证说、视听资料说、物证说、混合证据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六种。其中物证说、鉴定结论说因存在较大的理论缺陷支持者越来越少。

第一书证说。该观点是由民事证据推广到刑事证据中来的其认为:

1、电子证据和书证一样都是以某种方式将信息内容记载在某种载体上。

2、电子证据也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上已经在尝试用功能等价原则将电子证据纳入到书面形式中去。

第二视听资料说。该观点的理由为:

1、电子证据的信息是以某种非文字符号的形式储存在非纸质介质上同视听资料的存在方式相同。

2、电子证据可处理为“可读形式”和“可听形式”这一点又同视听资料类似。

3、电子证据同视听资料一样需要通过一定的工具和手段才能转化为“可读形式”和“可听形式”。

4、两者的原件和复件均没有区别。

其三混合证据说。该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单纯属于某一传统证据类型也不能单列为一种新型证据而应该是若干传统证据类型的组合。混合证据说又可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视其具体情况可分别认定为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四类;[5]另一观点则认为电子证据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相应地电子证据可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七种。

二、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刑事诉讼程序——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三)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刑事诉讼程序——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三、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

(一)易变性:电子证据的易变性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及传输的过程中容易被修改、破坏,这种修改和破坏可能是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于计算机自身因素产生的,但这些被修改、删除的电子数据在某种程度还可以借助专门技术修复。其次是指电子证据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改变,在计算机及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动态性很强,其存储的时间不固定,有的时间以天、月计,有的时间短到以毫秒计,并且会依系统设定不定期的自动删除,这类电子数据有: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播中的数据、各种网络缓存数据等,这些电子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其完整性就会难以保证。

(二)表现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经磁性载体反映到数据显示设备上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可以表现为一般的文本、图形、图像,还可以表现为音频、视频、计算机运行的程序语句以及它们的复合形式,也可以输出到计算机外部设备上,如打印到纸张上或制作成微缩胶卷。

(三)对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依赖性:电子证据由计算机或者特定的电子设备产生,必须要有相应的播放、显示设备才能从存储状态到为人所感知,才能为法庭所认可和采信。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系统环境如果发生变化,电子证据也可能无法显现或者显现错误的信息。因此,收集、出示、认定、采信电子证据都不能脱离产生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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