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光、马某民诉称:我曾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经理、副经理职务,为该公司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工作业绩得到了普遍认可。5月13日,中企动力公司向媒体提供新闻稿,并被多家网站以题为《资本与经理人博弈升级,中企网起诉原总经理》的报道刊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报道内容失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中企动力公司作为该报道内容的提供者,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起诉要求中企动力公司在刊登了该报道的12家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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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冀光、马为民诉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审理查明,5月13日,某网站资讯中心刊登标题为《独家:资本与经理人博弈升级,中企网起诉原总经理》的新闻报道。经本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认定,以诉讼主体及民事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无法与报道相互印证为由,认定某网站在该文的报道中存在过错,构成了对张某光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定该网站所有人公开向张某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月1日,该网站—资讯中心刊登“本网站向张某光先生、马某民女士致歉”的声明,内容为:“经法院审理,中企动力公司提供的新闻稿内容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并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为侵权。由于本网站对中企动力公司提供的信息未经审慎核实,给张某光先生、马某民女士的声誉造成影响,特向其致歉。”
中企动力公司当庭认可上述侵权文章的新闻材料系由该公司提供,并曾于6月14日向某网站出具承诺函,内容为:“贵网所刊载的‘原总经理复制公司,中企网提出诉讼’一文的内容与事实完全相符,如因该文内容失实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张某光、马某民为证明中企动力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向本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记载通过“百度搜索”地址栏输入“中企网,起诉,原总经理”一组关键词,可见新浪网等相关报道。
本院认为:经本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认定,由某网站刊登的《独家:资本与经理人博弈升级,中企网起诉原总经理》一文,因某网站未尽审慎核实的义务,构成了对张某光名誉权的侵害。庭审过程中,中企动力公司除对该公司曾出具的承诺函予以认可外,亦认可该报道的新闻材料系由该公司提供。本案中,张某光、马某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要求中企动力公司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其诉请对象、依据理由均与其诉某网站一案有别,现中企动力公司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所提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某光、马某民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马某民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受理费由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洋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丰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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