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的“虚拟财产”也越来越多,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很受人们的关注,那么“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价值?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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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价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现在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许多玩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泡在游戏里, 靠不停“修炼”提高自己的等级,获得自己心仪的武器,以达到在游戏中“叱咤风云”的目的;二是游戏玩家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在许多游戏交易网站上,各类游 戏装备都有明码标价,玩家们可以自发地在线下交易。以一个收费的武侠类网游的普通玩家为例,要将游戏人物练到较高平水一般需要24个月以上,而每月购买游 戏点卡要花50元,仅此一项26个月就是1300元,为加速练习购买“外挂”花了450元,如果加上上网费用,在游戏中已经漫游了一万多个小时,更是一笔 不小的开支。而这样的玩家还只是属于中等投入,一些“骨灰级”的玩家为了修炼到更高级别和得到更好的装备,花费上万元是常事。由于这些虚拟装备可以转换成 现实的金钱,一些具备一定技术才能的“网络高手”就把黑手伸向了它们。
对于这些“虚拟财产”有无价值,一直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就本质而言,网络虚 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 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 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但是,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认同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因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诸如此类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 得。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 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财产的范围。
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上公认的财产定义来看,虚拟财产并不是财产。但是虚拟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具备价值,主要是指网络用户中,即是在网络范围内所发生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的交易行为。虽然是由于用户的自发行为,但是,却发生了与现实中的货币进行交换的既定事实,也因此,这些虚拟财产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现实价值。而法律上规定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定纷止争,有效地利用资源。因此,法律上的财产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意味着所有者可以据此行使权利,他人必须给予尊重。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第二,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第三,具有合法性。因此,虚拟物品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应当具有这些特征。
首先,从效用方面来看,虚拟装备对特定的游戏用户来讲,其有用性自不待言,通过虚拟物品的装备,用户们在虚拟世界中过关斩将、扩展版图,获得独特的成就感。对于这些用户来说,虚拟装备就属于其财产。而QQ号、电子信箱对于现代社会的许多人而言已成为对外沟通、交流的必须。
其次,财产应具有稀缺性特征。所谓的稀缺性,是指不能普遍满足人们的需求。从虚拟物品产生的技术机制来看,它是由软件的开发商或运营商在事先预设的、在用户完成特定的游戏行为时就有可能获得的奖励。用户为了获得虚拟物品,往往要通过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和技巧的运用。而花费数百小时一无所获者也很平常。另外,网络运营商对虚拟物品数量的控制也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就如同现实环境中商品的生产商不会无限制地供应某种商品一样。因此,虚拟物品具有财产的稀缺性特点。
最后,合法性也是成为财产的必要条件。有些因素既具有效用也有稀缺性,法律却禁止它们成为财产,例如人格、学位等,这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实践证明虚拟物品的存在、交易只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秩序是没有负面影响的。因此虚拟物品是具有合法性的。
因此,虚拟物品符合法律上财产的一般要件,应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一)虚拟财产被盗窃的话,一般是按照盗窃罪来进行立案的。
(二)根据虚拟财产的数额大小进行定罪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的立案标准要看各地的情况,即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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