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打击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近日,支付宝严禁虚拟货币转账交易,国内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是怎么样的。下面由树图网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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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严禁虚拟货币转账交易,国内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6月21日,支付宝发布禁止使用该公司服务用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并将持续开展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全面排查和打击治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支付宝已多次对外重申禁止将支付宝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一旦发现会立即停止相关支付服务。
支付宝在公告中称,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相关交易的打击力度:
1、继续严密监控排查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对重点网站和账户建立巡查制度,一经发现立即封堵;
2、加强支付交易环节风险监测,严禁虚拟货币转账交易,部署风险算法模型,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对嫌疑付款方风险提醒、收款方进行限权;
3、加强商户管理,严禁虚拟货币商户准入,并持续对签约商户进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商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后续合作;
4、加强虚拟货币风险提示,通过风险弹窗、消息推送等方式强化用户宣传和警示教育。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金融产品有本质区别,没有实际价值支撑,同时也没有主权信用和商业信用,价格很容易被操纵,出现暴涨暴跌,从而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实际上早在2017年,监管部门就明令禁止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七部委《公告》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今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三协会《公告》)明确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除禁止付清算、虚拟货币兑换、存储外,还不得发行相关产品、提供经营场所、营销导流等。,可以称得上是“全链条式切断”虚拟货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可能。
一方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三协会《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三协会《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性从前一段时间的表现就可窥见,数万人一夜之间爆仓。今年3月中旬比特币首度突破6万美元后回落5万美元左右后,4月中旬再度冲上6万美元高点,5月中下旬大幅跌落至3.7万美元左右。最刺激的当属5月18日、19日,比特币冲刺到4万美元关口后一路下跌,24小时内跌幅一度达30%。与此同时,美国最大的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19日出现宕机,另一家交易平台“币安”(Binance)19日上午宣布,将暂停一些加密数字货币提现。受此影响,不少用户错失交易机会。虽然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价格随后有所反弹,但仍有超过50万人在这期间爆仓。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分析指出,虚拟货币无序炒作、野蛮发展,侵蚀国家货币主权,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如果缺乏有力监管,则为跨境洗钱和恐怖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暴涨暴跌的行情会加剧金融市场动荡,或有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
此前,监管部门已下发过多份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文件。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就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9月,中国央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七部委《公告》),叫停ICO(首次代币发行),并要求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紧随其后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表示,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交易平台获取所谓“虚拟货币”以从事相关非法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近期大量交易平台因支持代币发行融资活动(ICO)已被监管部门叫停。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