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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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新技术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时怎么办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问:A公司研发成功一项新技术 ,申请专利时发现两天前B公司已就同一技术提出了专利申请,A公司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答: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权利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A公司无法直接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但A公司为此项技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只因两天时间之差,就导致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那么A公司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呢?对此,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B公司确实基于独立正当的研究取得该项技术,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了专利申请,在研发成功的时间或申请专利的时间上领先于A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只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B公司合法取得专利权,但A公司也同样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此即为法律上所称之先用权制度。如B公司提出侵权之诉,A公司只需证明在B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自己已经掌握了该项技术,或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制造出了产品,即可免除侵权责任。A公司的研究工作日志、试制成功的产品都可作为支持其先用权的证据。
先用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鼓励发明创造。但先用权毕竟不是专利权,不是对专利技术的独占,其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先用权的行使仅限于原有范围,A公司应用该项技术的生产规模不得超过B公司专利申请日前的规模,否则,应对超规模生产的部分向专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先用权人也无权转让其先用权,除非连同其企业一并进行转让。
二、B公司盗取了A公司的研究成果,恶意抢先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并非独立获得该技术,而是以不正当的手段盗取了A公司的研究成果,A公司可对B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由于A公司的技术尚未取得专利权,因而无法依专利法获得救济。因此,这里所谓的“侵权”,并非侵犯专利权,而是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此,A公司需提供如下证据: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客观表现形式;②A公司对该技术系合法占有;③对该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如内部规章等;④B公司的技术与其相同或近似,同时B公司有获取该项商业秘密的条件,如A公司主要研究人员与B公司有不正当联系等;⑤A公司因该商业秘密被侵害受到损害,如不能及时投入生产而受到损失等。在此,如B公司不能证明该项技术是由其合法、善意取得,则需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这里的“停止侵害”是指结束对该项技术的非法占有和使用,因此B公司必须撤回专利申请。如果该技术还未公开,A公司可及时进行再次申请。
然而在实践中,就算有证据证明B公司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该项技术并恶意抢先申请,A公司也不宜采取诉讼的方式。因为诉讼固然可以完全排除B公司对该项技术的占有,但如果诉讼中该技术已经被专利局公开,或者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仍被泄露,这项技术极有可能成为众所周知的信息。而专利权的申请有关于“新颖性”的实质要求,A公司的技术一旦公开即进入公有领域,从而丧失新颖性。这样,A公司不但无法取得专利权,在同行业中,也毫无技术优势可言。即使该项技术一直未被公开,也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人在诉讼期间成功开发该项技术的可能,如果存在这种可能,就算A取得了专利权,也将受到某一先用权的限制。本着效益第一的原则,A公司应当认真分析市场的具体情况,灵活应对。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如以诉讼为砝码,与B公司进行协商,以两家分享专有权的结果代替市场公开占有的可能。B公司也必然会在被诉赔偿损失和获利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 实践中,企业常有因失去申请时机而丧失专利权的情况。从国内外情况来看,一项发明取得试验室验证以后,进入应用研究、开发或工业性中间实验之前,这段时间提出专利申请,时机最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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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