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教学方法不能申请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很明显,您所述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案和独特的授课方法”,是经过你多年的智力活动所总结出来的方法,是我国专利法的排除客体。 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作为专利法的排除客体,并不是我国所独有的,而是世界知识产权界的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TRIPS协议中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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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案与授课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吗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可否认,独特的教学方法是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人们创新所得,似乎符合“发明”的一般意义。但是发明的法律概念比其一般意义要狭窄得多。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技术方案”四个字。发明是技术方案,就要求其利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仅仅是对自然界存在的现象进行认识和总结,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能形成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但是,这种脑力劳动成果,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它可以受到知识产权界的另一种保护,那就是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智力成果才能受到保护:一是独创性;二是要有可感知性;三是要有可复制性。
下面就结合您的教学方案和授课方法加以分析。
(一)独创性。独创性的含义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作品必须来源于作者的劳动;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如您所述,您的教学方法是自己多年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从而总结归纳出来的,里面凝结了您个人辛勤的劳动。同时这种教学方法又是“独特的”,是其他教师所不具有的,那么它就完全符合了这里有关独创性的要求。
(二)可感知性,也就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使第三人能够感知得到,了解其中的内容。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并不一定要有固化的形式(体现在对口述作品的保护),所以不论您的教学方法是有书面载体还是仅在你的头脑中,因为您用这种方法授课,使您的学生能感知到您多年总结的这套方法,就属于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了。所以符合可感知性。
(三)可复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将复制性理解为可以以印刷、复印等上述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既然学生可以将您的授课内容以录音机录下来,就证明了您的那套教学方法是可复制的。
综上所述,您的教学方案和授课方法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受到其保护。
而对于学生的复印、录音行为,您是否有权制止,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况来考虑。就如前文所引的著作权法第十条,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从表面上看,学生的复印、录音行为也正好涵盖在该项权能之中,但是,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作品的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就是合理使用。所谓发表,是指作品已经公之于众。而您在多年的教学中使用的方法,已为多数学生所知,因此可理解为已公之于众。对您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学生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您就无权加以限制,因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也是有条件的。如果学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将复印来的资料在大范围内传播乃至以自己的名义出版,或者不是两三同学间重听录音以巩固知识或欣赏您的风采,而是将录音带传播至其他学校其他地方,或者侵犯了您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那么都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您有权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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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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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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