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中国第一家银行系统资信评估机构——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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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评级业大事记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88年3月:中国第一家独立于金融系统的资信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成立。
1992年7月: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成立。
199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成立。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资信、证券评估机构审批管理问题的函》(银函〔1993〕408号),明确企业资信、证券评估属金融服务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管理。
1993年3月: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成立。
1993年3月:厦门金融咨询评信公司成立。
1993年6月:远东资信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在上海举办“中国有价证券资信评估国际研讨会”。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1994年3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199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法》施行,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做出的资信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1996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发布,规定申请债券上市的公司(企业),须经本所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且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施行,规定根据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1996年11月:中诚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企业债券发行与上市研讨会”。
1997年3月:上海贷款企业评级开始试点。
1997年3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对评级未做出强制性要求。
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了9家可从事全国范围内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公司,包括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务所、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省资信评估公司、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
1997年12月: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成立。
1998年3月:全国各地资信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的会员制协作组织——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成立。
1998年9月:第一家中外合资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外方股东包括了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国际。
1999年4月:《上海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暂行办法》公布,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正式推行贷款企业评级,认可的评级机构为远东资信、新世纪和中诚信。
1999年7月:人大常委会《证券法》施行,规定可以设立专业的资信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经验。
1999年7月:大公和穆迪进行技术合作。
1999年8月:远东资信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共同举办“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际研讨会”。
2000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版)》施行,将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作为企业申请债券上市的条件之一,企业债券资信评级报告是企业申请债券上市须向证交所提交的文件之一。
2000年5月:中诚信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举办“信用评级国际研讨会”。
2000年9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在上海举办了中国首届“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国际合作研讨会”。
2000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首次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2001年2月: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会刊《中华资信》(季刊)创刊。
2001年3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规定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2001年3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修订公布《上海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中的作用,制定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未对评级做出强制性规定。
2002年2月:远东资信推出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评级。
2002年6月:人行深圳分行颁布了《深圳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评级主管机关、评级对象、评级原则、评级内容、评级机构的认定及罚则等有关内容。
2002年6月:远东资信、中诚信、大公等资信评估机构联合全国16家信用中介机构在广西柳州签署了我国第一份行业自发组织的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同业公约——《信用公约》。
2002年8月:大公和穆迪结束技术合作。
2002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2002年11月:国务院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3年2月:北京穆迪风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03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相继认可了中诚信、大公、联合、远东资信、新世纪5家评级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买卖经上述5家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2003年7月:中诚信和惠誉决定终止合资行为。
2003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员工必须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003年9月: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债券须经过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按此要求,具备债券评级资格的机构为中诚信、联合、远东资信、大公和新世纪。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其配套文件《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规范了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原则、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跟踪评级等问题。
200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成立。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为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3年10月:中外企业信用联盟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成立大会。
2003年12月:远东资信加入设在亚洲开发银行总部的亚洲资信评估协会(ACRAA)。
2004年底:标准普尔北京代表处成立。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制定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
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服务市场,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
2004年3月:中国资信评估专家峰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形成了“中国资信评估上海宣言”和“中国资信评估业发展白皮书”。
2004年4月:中诚信国际发布对15家商业银行综合财务实力评级结果。
2004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主办的“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200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征信管理会议在上海召开。
2004年6月:大公国际发布“大公上证50指数成分股信用级别”。
2004年6月:人行上海分行发布《上海市贷款企业资信评估业务考核管理准则》,附有专家评审、现场调研和业务收费三个工作指引。
200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2004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2004年8月:中诚信国际发布14家商业银行个体财务实力等级。
2004年8月:由标准普尔和《财经时报》联合主办“信用对话:银行评级国际准则与中国”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4年9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规定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券进行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200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主办的“中国信用评级发展前景论坛”在西安召开。
200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北京联合举办“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国际研讨会。
200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施行,规定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00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第22号公告,指出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拟发债机构)和发行的债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指出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进行评价。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人民银行要管理信用评级业。这表明中国资信评估业的管理部门最终得以确定。
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必须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等。
2005年1月:人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的说明》。首批确定200家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级试点,评级由远东资信、新世纪、中诚信和大公4家公司负责。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指出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
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国证监会〔2005〕第5号公告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贷款通则》
[3]《征信业管理条例》
[4]《贷款证管理办法》
[5]《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6]《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7]《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8]《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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