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对合同十分熟悉,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不同的需求,所订立的合同种类也是不一样的。那么物流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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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一)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对于货物利益方来说,在物流经营人违反合同时,可能的补救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责任人追偿;
(二)依物流合同向物流经营人提出赔偿请求,再由物流经营人向责任人追偿;
(三)直接订立物流作业分合同的,依分合同向实际履行人追偿;
(四)以侵权为由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一)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合理,承运人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承运人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注意,为进行相应的提醒或告知的,该种格式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有很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签订合同之时进行了口头的提示和说明,但是因为缺少相关证据从而导致败诉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对格式条款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最近方式就是通过书面方式。
(三)在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对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说明时,承运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充分的说明。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做不真实的说明导致对方判断错误的,该类条款一般无效。
(四)是否违反了《民法典》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对于格式条款,如果提供人履行了提醒和说明义务,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或接受服务后,此时合同效力如何,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反推,以及根据合同自由及鼓励交易的原则,可得出格式条款有效的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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