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也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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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
分析一房两卖,通常为三种情况。一是卖使用权,即将假按揭房产以口头许诺业主拥有“永久使用权”的方式再次出售。二是重复骗贷,即将房产在房地局重复登记后,再通过其他人二次向银行贷款,除了将一部分假按揭房“卖了使用权”之外,还有的将另一部分假按揭房在房地局重新登记,再到银行去骗取贷款。三是以租转售,即业主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以租转售合同》,租期期满后房产归业主所有。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只有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购房人在与出卖人(不限于开发商)订立买卖合同后,如果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他仍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购房人仅能依据《合同法》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防止出卖人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的情形发生。同时,为保护第二买受人的权益,根据物权优先原则,购房者已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而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损害赔偿。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出卖人已挥霍或转移了财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还是会落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