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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赔偿上限提升10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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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一般来说应当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之后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近日,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下面就由树图网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著作权的一些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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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赔偿上限提升10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赔偿上限提升10倍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6月1日正式施行。新增“视听作品”类型、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到500万元等举措,被认为回应了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需求。

国家版权局6月1日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到11847.3亿元,同比增长23.6%。其中,网络新闻媒体、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市场规模位居前三,分别达4648亿元、2786亿元、1506亿元。

网络版权产业狂飙,网络版权保护也面临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5月31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8年以来,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新收一审等各类互联网案件217256件,审结208920件。

《著作权法》给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武器库,尤其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至500万元,体现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立场。但网络产业的发展,不断给法律提出新的课题。

二、侵犯著作权赔偿中有哪些原则

(一) 全部赔偿原则

著作权侵权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补偿的各种损害。确定全部赔偿原则是著作权本身的特征及侵权损害后果的多样性决定的。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确定和固定的价值,受到侵害时也不会像有形财产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著作权的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作品发行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以及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未来可得利益的减少或损失,主要是市场利益的损失,它往往是著作权侵权损害的主要损失。另外,侵犯着作人身权造成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也应予以赔偿。只有对著作权人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才能最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维护公平正义原则。只有实行全部赔偿原则,才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调动广大公民从事创作的积极性,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作品创作是一种艰苦的脑力劳动,作品是作者个人智慧的结晶,如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充分补偿,就会挫伤企业和个人进行智力成果创造的积极性。实行全部赔偿原则也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如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就是由行为人支付"足以弥补"给权利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费,体现了全部赔偿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期间因侵权行为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新的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诉讼期间如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二)法定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赔偿,是指由著作权法律预先规定一个赔偿数额(一定幅度范围内的金额或份数),在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或者在权利人选择要求适用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法定赔偿原则是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要求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和发展,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原则,其内涵是强调合理的赔偿。由于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并不表现为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表现为应得的利益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没有得到,这种应得利益可以通过预计和分析得出,但要准确查明其间接损失是很困难的,有时查清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引进了法定赔偿制度,以法律直接规定赔偿额,来弥补全面赔偿原则的不足,防止出现法律的空缺或法律适用的困难,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法定赔偿原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著作权侵权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基本精神,同时还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因为它方便了司法人员的运作,提高了办案的速度,故而能降低了诉讼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三)酌定赔偿原则

所谓酌定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精神,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分析和判断案情,斟酌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来做出裁判,以求实现法律目的和案件判决的公正、公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以及具体案情情况的复杂多样,使得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统一。所以,不管法律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得多么具体详细,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进行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裁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审判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遵循,令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获利以及最终的赔偿数额都比较困难。因此在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赋予法官一定的酌定裁量权,以满足对各种不同案件进行审判的需要,在个案中实现公平。

法官在酌定裁量确定损失赔偿额时,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1)受害人的损害后果;

(2)侵权人获利情况;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4)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市场份额、社会影响、侵权手段、侵权目的等;

(5)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立足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才能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赔偿额度,避免赔偿额过高或过低;

(6)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市场价值和评估价值。

三、著作权法保护内容包括什么

(一)人身权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

1、复制权: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过发行,才能使公众接受。

3、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单列出来的一项权利,原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规定为发行的方式之一。

4、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能够展览的作品一般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都是一种视觉作品,除此以外的传播方式其作品内容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展览则是一条最佳的渠道。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可以分为活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通过人体的形体、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机械设备来重复再现对某些作品的表演行为,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播放视听作品。

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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