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随意使用和侵犯,是个人或者组织的私有才有,但是专利权利人最为操心的是专利授权后,往往会因为忘记缴纳专利年费或专利过期丧失专利权。那么, 专利为何会失效呢?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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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为何会失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第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第四,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第五,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第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八,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第九,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