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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规定有哪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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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中其实不少看到有人发现自己经过申请通过的专利,在使用过程中却被专利行政部门告知自己的专利无效,正对这种准里无效的情形大家都不是很了解,那么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专利无效的规定有哪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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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专利无效的规定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专利无效的规定有哪些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法院或专利机构依请求宣告有缺陷的专利无效的制度。各国受理专利无效宣告的机构不同。联邦德国是联邦专利法院,曰本是特许厅的特别部门,中国是专利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二)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域。

(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

即违反《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的。

二、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现行调整专利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规程》)。但如果说到与专利行政复议有关联的法律、法规,则至少还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行政复议法》属于法律,《行政复议规程》属于部门规章,在两者适用关系上,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行政复议规程》第1条也明文规定其系根据《行政复议法》而制定。当然,在两者并不抵触的情况下,鉴于《行政复议规程》将《行政复议法》作了具体化,应优先考虑适用,此自不待言。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规程》仅适用于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针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直接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三、专利为什么会失效

第一,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第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第四,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第五,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第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八,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第九,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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