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设立青岛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于2006年8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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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限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姓名 证件号码 出资额 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⑴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⑶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⑷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⑸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的出资;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⑺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⑻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⑴遵守公司章程;⑵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的债务;⑷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⑻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⑼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⑽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⑾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⑿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⒀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比例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全体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界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界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此致导致股东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固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的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⑸指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⑴检查公司财务;⑵对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⑷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决议;⑸对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界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⑵执行股东会决议;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⑷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⑵股东会决议解散;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以上条款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均为无效条款。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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