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公司股份的几十名员工离职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新章程,单方宣布回购他们的股权。然而短短一年后这些股权的交易价飙涨了6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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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快报记者 马乐乐
A
小股东离职
身份之
变
补偿加认购
员工变股东
王先生是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金凌公司)的老员工。他说,与老东家对簿公堂,是他做梦也没有想到的。
金凌公司的前身是南京金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是隶属于中石化的国有企业,2005年根据文件精神进行改制,公司257名职工参加了这次改制。资料显示,金凌公司的总股本2700万元,其中改制职工的补偿补助置换股份占84%,改制职工现金认购占10%,剩余股份为高管激励股份。王先生垫了点钱,加上改制的补偿补贴款,换成了17万多的公司股份,当时每股价值1元。
公司之
变
不适应新址
一批人离职
金凌公司成立后不久决定搬家,这让王先生感到不适应。新地址在栖霞区甘家巷,与诸多化工厂为邻。
“鼻子痒、喉咙痒、流眼泪。”他说,刚开始他还以为自己患病,到医院检查发现并无毛病,后来发现不少一起搬来的同事也有这样的症状。他的一位女同事说:“单位新址周围全是化工企业,每家企业散发出来的味道都不一样的。所以时间长了闻到空气中的味道,我就知道是刮什么风。”她还说:“过去在锁金村上班,旁边是玄武湖和紫金山。现在真有点受不了。”
与过去迥异的环境以及路途遥远,成了王先生等50名左右的老员工离职的主要因素。在2006年和2007年,这些老员工纷纷离职另谋出路,由于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均为技术骨干,有人自己成立了公司,从事的仍然是石化设计方面。
B
股权遭回购
章程之
变
股东若离职
股权要回购
新章程由股东大会通过
离职股东称权益被剥夺
离职股东和在职股东渐渐站到了对立面。
“53名离职股东原来都是公司的中高级专业人员,都是公司的中坚力量,然而他们在改制公司挂牌之日起两年内离开公司,最早的仅3个月就离开,他们离开后陆续成立或参加到改制企业业务相同的石化设计公司,与自己仍为股东的改制公司进行竞争。他们的离开加重了在职股东的责任,对在职股东是不公平的。”在此后的法庭上,金凌公司的代理人一语道出在职股东们的担心。
离职股东们纷纷澄清:“金凌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是金陵石化,我离职后的业务对象与金凌公司是错开的,不存在竞争”,“我原来是搞技术的,现在在新单位做财务,你说怎么会有竞争”。但他们的澄清无助于矛盾的发酵。
“公司股东除退休、死亡外,如发生离开公司的事实,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由公司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公司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为转让价统一收购,同时其股东资格自然丧失,公司在三个月内安排在职股东购买,在职股东按公司收购价自愿购买。”
股价之
变
回购后一年
交易价飙涨
股权价值近3000万
公司称没有从中获利
在王先生看来,股权是当初改制时自己用补偿金和真金白银换来的,属于私有财产,如果自己不卖,谁也别想来买。而公司通过合法程序修改章程,击碎了他的念想。离职股东们纷纷反对,但没有结果。金凌公司以1:1.04的对价购买了他们的股份。
有少数人默默接受,更多的人则继续反对。渐渐地,43名离职小股东们聚集在一起,要向金凌公司讨说法,他们持有的股份不到20%,虽然不算很多,却也不算少。
就在他们进行维权之时,更让他们吃惊的消息传来。“我们的股份被公司强行收回后,公司以1.04元的原价全部卖给部分职工,没想到这些职工不到1年就以每股6.7元的价格悉数转让给南京炼油厂有限责任公司!这么算起来我们被强行转让的股权价值将近3000万!”
离职股东们分析认为,一方面这说明公司的价值远不止当初1.04元收购的价值,另一方面这20%的股份通过一次“二传手”恰好卖给了其他企业,这当中是不是存在利益输送?金凌公司则不承认这个猜测。金凌公司代理律师确认了每股6.7元的转让事宜,并称“公司以原价将股份卖给其他职工的做法符合公司章程,至于其他职工的转卖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没有从中获利。”
诉讼在所难免。2007年,43名金凌公司的前股东将老东家告上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章程决议无效。
C
抗诉后重审
官司之
变
两审均败诉
检方来抗诉
工商部门对新章程说不
检方抗诉提出不同观点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民说,金凌公司向工商部门报送修改后的新章程后,收到栖霞区工商局出具的一份《行政指导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主要有以下情形:1.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2.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3.法院判决强制转让。
工商局明确指出,股东资格并不因为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丧失。更严厉的是下面这句话:股东的股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股东对合法拥有的财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利,同时公司章程也应作出有利于这种财产权保护的相应规定,而你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离开公司必须强制转让股权的规定,明显侵犯了你公司不同意该条款股东的权利。
工商局收下了备案,但给出了三点说明和建议:一、公司章程备案并不保证公司章程的合法性,我局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并非公司章程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二、本次备案的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并不能作为你公司今后办理有关股权转让登记的法律依据;三、建议你公司尽快召开股东会讨论修改上述章程条款。
工商局的建议至今没有被公司采纳和实施,但是也没有登记该公司的新章程。
小股东们难以平复心情,他们走上了漫长的申诉道路。今年10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终于出具了民事抗诉书,针对此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省高级法院指定南京中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庭审之
辩
观点再交锋
期待新判决
检方认为适用法律错误
股权的私有属性是焦点
“我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定金凌公司针对离职股东权利义务失衡,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进行修改的问题,属适用法律错误。”昨天上午,检方在法庭上表达了观点。#p#分页标题#e#
在此案的一审二审中,法院断案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公平”:在改制之初,一些员工曾经没有参加改制,他们拿到经济补偿金后离开了公司。而43名员工参加改制取得企业股权后不久就离开企业,如果他们还可以保留股权的话,那么就会产生与未参加改制职工之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对此检方认为这不值得考虑。“因为金凌公司改制前,员工享有是否参加改制的选择权。而公司原章程就规定,参加改制的职工离开改制企业可以保留股权。那么选择不参加改制的职工,是清楚知道这一点的,因此不存在未参加改制的职工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的情况。”表达完观点后,检察官继续留在法庭上观看王先生和金凌公司的辩论,不过这样的辩论并不新鲜。
金凌公司的代理人是南大商学院教授吴建斌。他认为,根据改制文件,参加改制的职工要与改制企业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是让改制企业能够稳定发展,不能出现改制职工将股权分解、解散改制企业后走人的情况;另外,修改章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体现了在职股东的善意,股东会决议所作的章程修改,仅仅表达要让离职股东转让股份,其价格极其合理,如果不参加改制,按协议解除,仅仅只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可以说原告从公司的收购股份中可以获得利益。
代理王先生出庭的律师方磊说,公司法并不能干涉到私权,股权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利用公司章程来强制收回股东股权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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