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整理。以下就由企业法律顾问网小编为您介绍详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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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年发放的工资应如何扣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企业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在12月31日前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以及次年计提补发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工资的,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时,本年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否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针对本年度的所得额,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所得额,本年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不需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责任编辑: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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