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规定对于房产的征税方法、征税对象和征税比例的规定。房产税征税一般是按照房屋的租金收入或者购入价格进行征税的,房屋产权所有人需要按照暂行条例缴纳一定的房产税,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房产税暂行条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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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17最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的细则内容。
房产税在不同的地区内的征收情况如:大城市中则是按市行政着块区域以及包括郊区区域范围,而县城则是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包含镇郊区域范围。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房产税的产权都是由所有人来进行缴纳,并且产权都是属于全民所拥有的,而这则是由经营管理的单位所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应该在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施行当天开始起的二个月之内,把现在拥有的房产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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