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住在别人出租的房子里,有可能会遇到房东乱收电费的时候,此时我们应该依照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的找房东沟通。接下来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房东乱收水电费怎么处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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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乱收水电费怎么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根据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3、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电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此即计量抄表收费服务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权利义务、停电权、保证供电质量义务。改革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三条
[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九条
[8]《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