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析了前妻毁约处理前夫房产前夫状告解除卖房合同败诉:前夫孙先生将前妻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前妻李女士与第三人韩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合同,毁约处理房产,状告解除卖房合同等相关信息咨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前妻毁约处理前夫房产前夫状告解除卖房合同败诉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前妻毁约处理前夫房产前夫状告解除卖房合同败诉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02b91a0d44d0610a397d94be99a9944
前妻毁约处理前夫房产前夫状告解除卖房合同败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前妻毁约处理了前夫的房产,前夫孙先生将前妻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前妻李女士与第三人韩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孙先生诉称,他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西三旗智学苑一房屋归他所有,未付房贷由李女士负责偿还。2007 年12月房贷还清,但经查询发现,李女士非但没有按约将房屋过户,甚至私自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韩先生。孙先生认为,李女士与韩先生恶意串通,其买卖合同应归于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她与韩先生没有恶意串通行为,且房屋已经过户到韩先生名下,因此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可以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孙先生一定的补偿。
而韩先生则表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李女士向他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明及其配偶齐先生出示的同意出售证明,他直到开庭才看到孙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调解书。现在他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应系善意第三人,故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归属问题已由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李女士买卖房屋系无权处分行为,在未获得孙先生追认时,其处分行为无效。但韩先生在房屋买卖行为过程中,系善意第三人,故其取得房屋所有权。孙先生未充分举证李女士与韩先生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孙先生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该房屋确认归孙先生所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本案中,李女士私自处分了孙先生的财产,侵犯了孙先生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孙先生作为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可另行向无处分权人李女士请求赔偿损失。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孙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