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原则。公共利益不能排除社会大众享用的机会,不能封闭于某个特定的“圈子”。至于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数的多寡,无法用一个准确的数字进行判断。受益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一个国家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可能成为直接或间接的受益主体,这种间接的受益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地方官员随意解释的。如果只有特定的主体成为受益人,那么就不能称得上公共利益了。例如,某市政府将一宗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公司准备依法开发时,新任市长认为这里应当建成绿地,其一句话便改变了开发商的命运,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收回了该土地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揭开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面纱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揭开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面纱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fa53e2aab87f9f40d7817bffa8938c2
揭开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面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公益的明显性原则。公共利益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全、增加就业、增加税收、促进科教、经济发展、环境改善、提高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文物保护、公共福祉等方面。即使商业性开发也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上述特征,但是,商业性的开发一般不被认为是公共利益。这种逻辑性悖论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体现在明显地增加就业、明显地增加税收、明显地促进经济发展、明显地改善环境、明显地提高生活水平、明显地改变城市面貌、明显地有利于文物保护、明显地增加公共福祉等方面。例如,美国某州一企业申请政府为其征收土地,州议会认为该企业扩建之后可以增加5000个就业岗位,其具有显著的公益性,于是便批准了该征收法案。在我国对此存在错误认识:房地产开发虽然属于商业行为,但是,房地产开发可以增加就业、增加税收、改善城市面貌、增加房源,这些都属于公共利益。显然,这种观点将一般的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画等号,缺乏对公共利益具有明显性特征的认识。
第三,判断角度的全局性原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决定一般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显然,县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当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一般来讲,县市人民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往往从地方的角度出发。但是,在一个地方属于公共利益,而在另一个地方未必属于公共利益。例如,经济较为落后的城市,招商引资显得紧迫,因此,为了招商引资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可以认为属于公共利益。而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完善和提高公共福利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可以认为属于公共利益,这就是公共利益的地域性。在强调公共利益地域性的同时,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这里要质疑深圳的某些拆迁项目,一些改革开放初期建造的二十多层的高楼大厦被拆迁。考察过欧洲的人一定感受到欧洲人民非常珍惜前辈所留下的财产,上百年乃至几百年历史的建筑物见证先辈的勤劳和智慧。具有巨大反差的深圳的一些项目的拆迁,令人痛惜!显然法律赋予县市人民政府对旧城改造作为公共利益的判断权存在严重问题。因此,县市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中,对“旧城改造”是否作为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不能仅仅从地方的视角,而是应当站在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有限、环境保护、平衡发展的角度来作出判断。
第四,公益的长期性原则。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是对物权保护的突破,因此,政府征收属于谨慎之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应当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对其判断应当具有长远性。但是,一些地方主要官员急功近利,打着经营城市、储备土地的旗号,以公共利益为由,大事拆迁,大拆大建,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其任期内用完用尽,谋取土地非法利益,做完脸上贴金之能事;甚至与开发商勾结、大行腐败之道。例如,某市以修建临时绿地、属于公共利益为由,征收城市房屋并拆迁,绿地刚刚修建完毕,又变更规划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刚刚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第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长期性作为公共利益判断的原则并不排除其具有的时效性,同样一个项目,在此时为公共利益,而在彼时就可能不是公共利益。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一个时期,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成为政府的主要任务,那么,为此而征收房屋拆迁就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当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为经济发达地区时,一般不宜为企业动用征收权。
第六,对公共利益衡量的比例原则。类似于私法中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比例原则成为公法中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渡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应被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有适当的平衡和比例。比例原则虽然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公权力行使涉及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时 ,其目的与其所采用的手段之间应当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在行政征收中切忌杀鸡取卵、急功近利。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这一法律目的,有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加以利用,公法手段具有强制性,但应当在穷尽私法手段不能实现公共利益时,方能谨慎行使。在迫不得已行使公共征收权时,也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一种手段。这一原则成为利益衡量的准则,被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
在司法审查和行政执法中,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当充分汲取理论成果;在立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包括可操作性、概念的严谨性及排除解释的随意性。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例,即列举、概括和排除的立法例为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七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0b9a8a2dd2fb4593f8130ef16c320fc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战斗的基督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战斗的基督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3d168acd0cd9f767f809c7a5df86e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