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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网传内容不实!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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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够了就心伤了 浏览量:132023-02-27 08: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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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一些修改。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存在八种情况,业主可以暂时拒交物业费!事实证明,这是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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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网传内容不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网传“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不实

拒交物业费,是业主们与物业公司开展“斗争”中最常用的手段。但是这种手段在以往常常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果“国务院出台条例: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消息是真的,那么业主与物业的物业费矛盾也不会无法可循而愈演愈烈了。

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

小编特意去了解了一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内容,遗憾地发现并非如此。根据《决定》,此次《条例》删除了4处,修改了1个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32条第2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去第59条。

(4)第60条改为第59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61条改为第60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条例》的修改全都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有关,根本没有涉及到物业费。换言之,本次修改更多的是在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松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准入门槛。

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条例》原有的内容并没有进行修改!

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日前也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确实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但仅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与其他内容无关,上述网文的内容不实。

辽宁省房地产协会会长也郑重发声,国家的确是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但网传里声称根据最新的《条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并不是《条例》里的内容。

2、网传文章

网传文章的内容是: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责任编辑:杨古月)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3]《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4]《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5]《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6]《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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