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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自来水收费差额?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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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感 浏览量:02023-02-27 1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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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十章中关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供用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自来水集团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自来水集团是供水人,小区业主是用水人。自来水集团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供用水的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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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自来水收费差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概况:

大连弘达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弘达公司)自1998年11月负责管理中山区竹青街12号3栋楼,并代大连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以下称自来水集团)向该区域的全体业主收取水费。该小区安装了一块总水表,小区业主则分别安装了分户水表,总水表与分户水表的指针数存在差异,自来水集团按照总水表计算水费,弘达公司则一直根据分户水表的指针数向小区业主收取水费,并将代收水费转交给自来水集团。从1998年11月到2007年10月,总水表与分户水表形成的水费差额大约为70余万元,自来水集团认为70余万元的水费差额应当由弘达公司承担,弘达公司认为不应当由其承担而拒绝支付。2008年1月,自来水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弘达公司承担上述消费差额,法院经审理后,认自来水集团与弘达公司不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依法判决驳回了自来水集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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