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纠纷,5年前,福州一男子将自己一套10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转让给别人,仅卖得9万元。待购房者补交了安置房购房差价,要办理过户时,该男子拒绝办理产权过户,“现在哪里有这么便宜说:的房子?”购房者拿着转让合同将该男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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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买房注意事项
关于购房合同的常见疑问
商品房购房合同范本一
拒绝过户引纠纷
福州的陈某某介绍说,他购买的房子原是陈某位于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的木构祖屋。因政府修建南二环路拆迁,2006年6月底,陈某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其产权调换安置首山新居105平方米一单元房。
陈某某说,本来事情都很顺利,可到要办产权时问题出来了。2010年9月15日,陈某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所需缴交的费用由自己 付,支2010年9月30日起陈某即可领取房产证。可是,陈某延迟领取房产证,并且拒绝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无奈之下,他才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
庭审中,原房东陈某承认,这套安置房已卖给陈某某。购房差价也是陈某某缴纳的。“可是现在没有这么低廉的房子,我不同意办理产权过户。”陈某说。
仓山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陈某应配合陈某某办理安置房产权转移各项手续,所有费用由陈某某承担,现陈某某诉请要求陈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理合法。现在陈某以安置房出卖价格过低为由,而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违反双方的约定,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陈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陈某某将这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变更登记到陈某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