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不断发展,出现一种类似但又区别于“单位集资房”和“商品房”的“市场运作房”。购买这样的“指标房”违规在先,在权益受损时很难合法维权,下面,树图网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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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指标房遭遇维权问题难 购房前需要慎重考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案例:
鲁某是南宁市某单位的职工,2006年他从单位分得一套市场运作房指标,但鲁某并不想要这套房,于是他将指标转让给黄某,并收取了黄某2万元转让费。在进行指标转让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指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该指标房由黄某投资,所发生费用及税金均由黄某承担,产权归黄某所有。同时,协议还约定黄某在交付该指标房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时暂挂名鲁某,以鲁某的名字向单位交付该房房款。根据协议约定,黄某以鲁某的名义向建房单位交纳了市场运作房订金1万元、市场运作房款7.5万元,加上给鲁某的转让费,当时,黄某一共为这套房花掉了10.5万元。
在签署这份协议时,这套面积约120平方米的市场运作房初步估计为每平方米2400元。时至2009年,由于南宁市的房价不断上涨,这套市场运作房尽管还没建好,其估价就已经差不多是当年的2倍。这时候,鲁某反悔不干了。鲁某要求黄某要么大幅增加转让费,要么解除协议,同意按银行利息退回黄某所交房款。
对于鲁某的要求,黄某无法接受,因此他特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鲁某返还黄某所交的转让费、订金和房款,此外赔偿利息损失1万元和房价上涨后的差价损失25万元。
南宁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裁定黄某与鲁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鲁某返还给黄某订金、指标转让费、房款,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50%以及房屋差价损失的50%进行赔偿。
裁决生效后,鲁某不服裁决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而南宁市两级法院均裁定“目前法院不宜受理”。至今,鲁某也没有按照仲裁的裁定进行赔偿,而此案也是悬而未决。
2、争议:
据此,在第三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上有律师认为,该协议虽然名为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但该协议最终落实到房屋的转让上,该市场运作房指标不能脱离房屋而独立存在,因此该协议实为房屋转让合同。所以说,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然而,也有律师认为,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是有效合同,理由是市场运作房的指标转让,其实质是市场运作房的权利转让,当事人订立的指标转让协议发生纠纷时房屋尚未实际取得,故买受人对市场运作房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在法理上可归纳为一种可期待物权,属债权范畴,可以依法转让。因取得房屋尚有交付房款等债务需要履行,协议的性质可定性为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而我国法律对资格的转让没有限制,因此应当认定协议转让有效。
3、提醒:
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黄基财律师认为,不管市场运作房转让指标协议是否有效,将指标进行交易转让都是违反规定的,转让后的房产也无法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指标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目前国家已经叫停市场运作方式建设职工住房,以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建房方式取而代之。这样一来,单位职工转让名额或指标的行为仍然会大量存在。黄律师提醒,这一类房屋都是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建,是不可能允许职工私自转让的,因此也不会为“指标房”购买人办理房产证。因此,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损,购房者尽量不要购买这样的“指标房”。
此外,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黄庆生律师表示,如遇某些原因或事由,职工确实需要转让的,在转让协议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以防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了的,可以通过申请仲裁途径得到救济。如遇转让协议产生纠纷告状到法院,而法院确不予以受理的,双方当事人可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2004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规定,市场运作方式建设职工住房又简称市场运作房,是指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建房方式。与房地产开发商在市场出售的商品房相比,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可以降低一部分成本和利润,有利改善职工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