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是严女士新家的交房日期,可当天她被告知,要交付3万多元的欠款滞纳金。这笔滞纳金让严女士有点蒙:“明明说的是交房时付清欠款,交房延期了又要让我们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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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条款高日息“套”了业主 不合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购房后,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欠款协议,协议规定,如果拖欠交款,业主将交付按天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以4万元为定金,由日息千分之三的利息以及日息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组成。在严女士当时看来,什么时候开发商交了房,什么时候她还上欠款就行了。可接下来的事情就出乎她意料了。
她拿出欠款协议想与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却告诉她,协议上说4月30日付清欠款,并没写4月30日交房时付清欠款。而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将以日息万分之一的金额另外赔付给业主。按照这样计算,买房子花了严女士24万元,开发商延期交房230天,共应赔付业主5000多元。
一想到同样是230天的延期,自己为了4万元要交3万多元的滞纳金,开发商却只需赔付5000多元,严女士就感觉掉进了个“陷阱”。记者在与售楼处工作人员的交谈中得知,开发商的5000多元违约金,将以免物业费的形式赔付给业主,免除物业费的期限至少一年。如果有业主想拿到一年物业费之外的现金,则需要等到2012年3月份。
随后记者就这个问题咨询了律师。律师称,滞纳金确实需要按照欠款协议上规定的交付,但是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千分之三的日息率,已经远远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因此欠款协议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