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愈来愈高的今天,房产始终在社会上扮演一种热销产品的存在。青岛作为一个人口大省,房产的紧俏也毋庸置疑。那么青岛市的房屋维修基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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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
商品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2015年标准为:多层51元/平方米 带电梯高层133元/平方米
2、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二、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维修范围包括哪些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原房屋没有建立房屋维修基金,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如果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业主按应承担分摊的比例进行集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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