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买卖是非常火爆的,随之而来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频频发生。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次数非常的多,但是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特点。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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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体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作为买受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出卖人采用包销、代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及房屋中介机构等。
(2)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房预售领域,其中以房屋面积差异、逾期付款或交楼、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等纠纷类型最为常见,这与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的是尚未建成的商品房,不可预知的因素较多有很大的关系。
(3)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所致,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纠纷的则在少数,这一点在商品房预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固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相对较多有关,也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不规范、房地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有待提高有很大的关系。
(4)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标的一般较大,涉讼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示范效应明显,尤其是一些集团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更是如此,使得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政策性较强。
(5)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由于经济实力、社会影响等相差悬殊,以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卖方市场特性,决定了双方法律地位事实上的不对等,整体而言,买受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最新解释,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有权管辖法院。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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