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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登记为一人,登记人出卖是否有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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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为一人的,不知情的第三人与登记人签定买卖合同,视为有效。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已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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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共有房产登记为一人,登记人出卖是否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9日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蔡善喜 张 义 张玉霞 [案情]

王某与邱某原系夫妻,后经法院判决予以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中有房屋一套,系邱某婚后操作购买,故房权证记载所有权人仅为邱某,无其他共有人。2007年底,孙某在某信息部看到邱某出售房屋的信息后,遂电话联系邱某,双方在2008年9月份最终商定房价30万元。后孙某付清30万元,并向房管部门提出过户申请。2008年9月21日,孙某取得房屋的新房权证。2009年12月,王某在起诉离婚后方知房屋被邱某出卖,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邱某与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所进行评估鉴定,确定讼争房屋的市场交易价为389251.2元。

[分歧]

审理中,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讼争房屋系王某与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邱某的个人财产。未经王某同意,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购买房屋是善意的,且购买价格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买卖行为应当合法有效。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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