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年过六旬的两兄妹争房产继承,由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由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再审等数次判决、撤销。下面,树图网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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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兄妹争房产继承 房管局败诉产权证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历时7年妹妹终于取得了第一阶段的胜诉,法院认定哥哥已取得的房产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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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已取得房产证
今年60岁的王某自2003年开始与其73岁的哥哥王某打官司,为的是由谁作为去世的父亲生前承租的公产房的续租人。
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第二次二审等程序,判决结果是原告王某败诉。原来,在法院一审开庭之前,被告通过享受公产房“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讼争房屋。两审法院的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均一致裁定,因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明确,该房屋以前的承租权纠纷不能再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
王某不服判决,2005年4月,王某以“发证行为违法”为由,将某区房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王某持有的讼争房屋的产权证。同年8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区房管局败诉,撤销向王某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区房管局不服区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过二审,判决区房管局胜诉,且该判决为生效的终审判决。此后,王某就以持有产权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腾房之诉。与此同时,王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又经过了整整3年的时间,2009年7月,市高级法院终于作出了《行政裁定书》,指令该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行政诉讼胜诉
产权证被撤销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讼争房屋的产权是由承租权变更而来,只有讼争房屋的承租人才有权购买承租房屋的产权。而王某在申请办理购买手续时,虽已成为讼争房屋的承租人,但此时王某已就讼争房屋提起确认承租权的诉讼,在区房管局颁发房屋产权证时,讼争房屋的承租人因民事确权的诉讼为不确定状态。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讼争房屋的产权证应暂缓颁发。在讼争房屋仍在民事确权诉讼期间,区房管局不应发放讼争房屋产权证。
由此办决结果可鉴,二手房律师认为房管局作为房屋管理机构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房屋管理权利,杜绝违法发证行为,二手房律师同时提醒大家注意,房产继承虽然涉及到亲属之间房产买卖纠纷,但一定要请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帮助为何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