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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增值部分怎样分割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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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大部分房产来说一般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增值,在离婚时往往涉及到分割问题,那么离婚房屋增值部分怎样分割?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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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怎样分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离婚房屋增值部分怎样分割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可以现行协商。协商不成,要判断该房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增值部分也归一方所有;如果是婚后财产,增值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二、离婚导致房产过户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夫妻离婚,在处置房产时,存在三种可能: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到补偿(一、三两种情况包括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归另一方的情形)。从目前的政策看,夫妻离婚析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第(一)项:离婚财产分割;第(二)项: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无偿赠与配偶;对各拥有一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离婚时共有房屋怎么处理

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不足八年,产权很明确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很明确,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分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引用法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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