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据此可知,《物权法》将现行房屋拆迁纳入征收制度,国家以征收命令强行取得非国有房屋所有权,拆迁房屋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拆迁仅是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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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制度变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