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签订《定购书》,交纳了545万元房款后,业主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开发商却以业主违约解除《定购书》,拒绝出售房屋。孰是孰非?昨日下午,省高院以第二审程序审理了这起近年来芜湖市标的额最大的一起商品房纠纷上诉案,此案仅一审诉讼费便高达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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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纠纷的商业楼——芜湖汇金广场位于该市繁华的劳动路上。这是由芜湖市某某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裙楼5层、主楼为两幢百米高的写字楼。2010年3月30日,芜湖的王先生跟开发商签订了《芜湖汇金广场四五层宾馆定购书》(下称《定购书》),以65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了8500平米。此后,王先生分四次将5458400元首付款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5日后通知王先生,王先生应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前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有一纸约定,但双方很快陷入了重重矛盾纠纷。
[声音]
“他一个人哪能买得起房子,这是我们十几个亲戚、朋友、合作伙伴一起买的,当时开发商说人多了,不便接待,便以王先生一个人名义签订了《定购书》。 ”闻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之所以不愿意履行《定购书》,不跟我们签卖房合同,就是因为房价涨了,现在都涨到11000多了。”昨日,投资购买了汇金广场的很多业主都从芜湖赶来旁听庭审。
《定购书》约定,这两层楼应该在今年12月31日交付,但现在陷入官司,业主不知道何时能收到房屋。记者了解到,虽然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履行《定购书》中四五层约定,但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此案系近年来芜湖市标的额最大的房产纠纷案之一,仅一审诉讼费便高达32万余元,这还不包括高额的律师费。
开发商芜湖市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同意“准业主”的说法。其代理律师告诉法庭,《定购书》不等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者不仅没有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产权登记等内容,而且对贷款办理时间,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也没有提及。虽然准业主交纳了房款,但是如果双方无法就交付条件、按揭贷款等达成一致,《定购书》不能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理律师还告诉法庭,由于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开发商向王先生发出了《解除定购书的通知书》。开发商要求撤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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