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当中涉及到房屋抵押合同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无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障的。那么,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无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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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典规定,主债权和房屋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担保行为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我国《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
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
(一)对于抵押人来说,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性。应要求作为抵押标的房屋的所有人出示房屋产权证,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房屋是否设有其他抵押权或其他物权。
(二)要注意合同标的物——抵押房屋的合法性。要了解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三)如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要注意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要有准确的评估。应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担保的债权数额的范围;要注意订立房屋抵押合同的程序。程序一般为:调查核实、草拟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准备向房屋部门提供文件证明或其复印件、办理合同公证、申请合同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等。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是对于自身债务借款进行担保,应当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进行填写;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债务期限进行填写。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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