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直以来,无论是商业借贷还是个人出借,债务纠纷都是民间法律纠纷的主要内容。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普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债务保证的重要性,那么,在借款合同下笔签字前,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呢?下面请看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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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双方私下更改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要继续担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于当年7月30日还款100万元,丙公司在计划书保证人一栏签字,表示愿意对还款提供保证,但合同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遇到资金困难,与乙公司商议将借款的还款期限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后甲公司一直未能还款,乙公司与次年3月提出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公司签订的还款合同,丙公司对此项债务保证,扮演的是保证人的角色。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按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在主债务合同上签字,并且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保证债务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换句话说,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还款,乙公司有权利在这个期限后的6个月内,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视情况而定。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间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将还款顺延3个月,但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因此,保证期间未变更,仍为前述的保证期间,即到次年的1月30日。丙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3月份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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