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租赁合同履行时,法律会不会强制要求租客履行合同内容?以下就跟着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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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强制要求租客履行合同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强制履行,要依据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法律加以分析才能确定,如果出现不能履行情形的,就不能强制履行,例如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据此,集体荒地的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村集体如想解除承包合同,可以采取协商的办法。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仅有租赁物让与契约尚不能实现物权变动,对动产来说需要交付,对不动产来说需要登记。
2、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给了第三人。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则该制度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3、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外,还需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说明其对租赁物没有使用收益,无此收益则失去了强化租赁权的基础;另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不能起到公示作用,为维持交易安全,不应赋予租赁权对抗力。
4、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的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导致自身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临受损的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