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对于出租人用于出租的货物,往往存在损坏等情形时需要对其进行维修,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要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业务,出租人要在合理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不能损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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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谁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物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报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2.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
3.租赁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赁费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
它既可以是动产,即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又可以是不动产、即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但是,由于租赁合同具有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把原租赁的财产返还出租人这一法律特征,决定了租赁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物化了的物。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条
[2]《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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