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会选择将自己的闲置房进行出租,但选择租客也是一门学问,如果碰到不爱卫生、恶意拖欠租金的租客,房东会想要收回房屋终止合作,但只有带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收回房屋,那在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呢?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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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出租人是房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且租赁合同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中所称物,包括我们所说的房屋这类不动产。因此可知,房屋抵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大家在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后,一定要持抵押合同去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房屋抵押权是不会生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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