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租赁双方出于逃避税费的考虑,往往并不办理租赁登记。殊不知,这样做将使承租人与出租人日后均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那么,不办理租赁登记将会面临哪些风险呢?下面,树图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一、承租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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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假如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办理了租赁登记的话,则情况将截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房屋管理部门所出具的租赁登记证将为租赁关系的真实性提供有力的证明,当事人不必再为此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为了避免债务人虚构租赁关系,保护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许多法院为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即要求承租人应事先办理租赁登记。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即规定,“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据此,承租人在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因无法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存在而丧失“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
二、出租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不办理租赁登记将使得出租人同样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出租人可能因无法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或承租人的真实身份而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种植花草,因保管不当致使其中的一盆花掉落而将某个行人砸伤。事发后,承租人便没了踪影。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行人无疑会向房东要求赔偿。而《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和邻里关系趋于淡漠的今天,出租人在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情况下,要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进而证明发生事故时房屋实际在由承租人支配和管理,显然并非易事。在出租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将推定出租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三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