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须与房客签订责任书,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违者将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这是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事实上,两年前北京市也曾就此问题征集过民众的立法意见,但当时征集到的246条意见绝大部分持反对态度,从而导致该草案后来被搁置。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房屋租赁立法不能有损私法自治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房屋租赁立法不能有损私法自治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5012365a38ff7be5869f9a18c86ff18
房屋租赁立法不能有损私法自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据常识,房屋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也就是房东的财产权。房屋租赁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公民处理私有财产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提供住房,一方缴纳租金,双方协商一致,于是租赁成立。这里很明显体现着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换、自主选择的活动原则,民法称其为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现实当中,由于房屋质量、治安消防、计生环保等社会问题在城市的大量出现,政府便以管理和维护租赁市场秩序的角色介入了租赁领域。《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正是这一公权力介入的产物。如果说公权力的介入是维护市场秩序所不可缺少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公权力介入的深度和广度是多少,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政府公权力介入的底线和取向应该是什么?照此考量,摆在我们面前的《房屋租赁办法(草案)》至少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房东的义务设定不合理。草案规定,出租人不按规定与承租人明确治安、消防责任的,或不按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的,均要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维护治安的权力属于行政部门,作为民事主体的房东并不享受国家薪金补助,也无执法的依据和权力,无权也无钱,怎能担当好政府的管理责任?
政府的管理应该是管好该管的事,放开不该管的事。哪些是公民的自由,哪些是政府的责任,哪些是市场和社会的自我调节,本当清清楚楚。如果只是单向把义务和责任强加于被管理者,即使以立法的名义,也可能会有损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