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电 8年前,杭州市某镇政府经招商引资向一家私企出租了一处厂房、场地。但让公司人员想不到的是,此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围绕着租赁纠纷,他们一次次地与镇政府对簿公堂,却最终处于不利地位。日前,随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纸抗诉书,公司方第五次与某镇政府在法庭上相对。 同一地点签了两份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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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泰德动力机械公司于1998年7月,与某镇政府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以下称前租约),承租电厂路29号的厂房、场地。但在一周之后,镇政府下属工业办公室与公司就同一地点,再度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以下称后租约)。相比于前租约,后租约在租期、厂房面积、场地面积三方面大大缩水。
租约纠纷下了四份判决
对拱墅区法院的最后一份判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则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不当。2005年7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予以再审。
签订后租约为了偷税漏费?
泰德公司在申诉时一直认为,后租约是无效的,前租约才是真实有效的,并付诸履行的。后租约的签订,镇政府为的是偷税漏费。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出租人应依照租赁面积的大小、时间的长短来交纳有关税费。
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书》中则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前租约是否有效。原审法院认为,后租约是对前租约的重新签订,实际上否定了前租约的有效性。检察院则认为,前租约才是有效合同,而后租约仅仅为备案而签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因为后租约规定的面积,根本无法容纳生产中所用的机器。实际中,泰德公司租赁的面积与后租约约定的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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